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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王育敏等17人 107/05/04 提案版本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社會及家庭署:規劃與執行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事項。

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疾病管制署:規劃與執行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事項。

二、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與執行食品、藥物與化粧品之管理、查核及檢驗事項。

三、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劃及執行全民健康保險事項。

四、國民健康署:規劃與執行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事項。

五、兒童少年及家庭署:規劃與執行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保護及家庭支持事項。

六、國民年金局:執行國民年金事項。

國民年金局未設立前,其業務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執行。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我國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據內政部統計,106年我國新生兒人數為193,844人,已跌破20萬大關,為我國統計以來史上第二低的出生數;生育率1.13更是排名全世界倒數第三,僅高於新加坡與澳門。

二、另查我國兒虐事件頻傳,106年兒少通報保護案件數再創歷史新高,共計有54,597件;然106年兒虐致死人數為23名,相較於105年12名成長將近一倍,顯示目前兒少保護機制仍有不足。

三、為強化兒少業務之推動,健全我國兒少保護機制,配合衛生福利部成立之長期照顧司,整併各單位之業務,成立中央兒少專責單位。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五款,將現行社會及家庭署更名為兒童少年及家庭署,移除老人、身心障礙者之業務,並賦予兒童少年及家庭署綜理我國婦女、兒童及少年福利、保護及家庭支持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