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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按志願役同階級人員之標準計算。但本俸未達志願役上士二級標準者,按上士二級之標準計算。
前項人員無須自繳基金費用,其於服現役期間傷亡者,所需撫卹經費,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
志願役士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本俸未達上士二級者,按上士二級之標準計算。
前項人員無須自繳基金費用,其於服現役期間傷亡者,所需撫卹經費,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
志願役士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本俸未達上士二級者,按上士二級之標準計算。
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按志願役同階級人員之標準計算。但本俸未達志願役上尉十二級標準者,按上尉十二級之標準計算。
前項人員無須自繳基金費用,其於服現役期間傷亡者,所需撫卹經費,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
志願役士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本俸未達上尉十二級者,按上尉十二級之標準計算。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後,撫卹金給與標準依實際具領時之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無須自繳基金費用,其於服現役期間傷亡者,所需撫卹經費,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
志願役士官、士兵撫卹金給付之基數,本俸未達上尉十二級者,按上尉十二級之標準計算。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後,撫卹金給與標準依實際具領時之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一、針對撫卹金之計算標準,將本俸未達志願役上尉十二級標準者,按上尉十二級之標準計算。
二、增訂第四項,使早期領受撫卹金之遺族,能隨條例之新修正標準來領取撫卹金。
二、增訂第四項,使早期領受撫卹金之遺族,能隨條例之新修正標準來領取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