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蔡培慧等27人 107/04/27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及生態與文化資產,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
各級主管機關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及生態與文化資產,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

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推動前項之農村旅遊,可在社區範圍及其周邊地區為旅客設計安排農村體驗活動、食宿、解說人員,並收取一定之費用。

辦理農村旅遊之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及其解說人員不適用發展觀光條例有關旅行業、導遊人員之規定。

第一項農村旅遊之管理、輔導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健全農村旅遊之管理,維護農村旅遊之品質,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針對辦理農村旅遊之農村社區提供必要之輔導、協助與監督措施。
立法說明
一、第二項明定,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推動前項之農村旅遊,可在社區範圍及其周邊地區為旅客設計安排農村體驗活動、食宿、解說人員,並收取一定之費用。

二、第三項明定,辦理農村旅遊之農村社區在地組織或團體及其解說人員不適用發展觀光條例有關旅行業、導遊人員之規定。

三、第四項明定,農村旅遊之管理、輔導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第五項明定,為健全農村旅遊之管理,維護農村旅遊之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針對辦理農村旅遊之農村社區提供必要之輔導協助與監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