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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國家機密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第一項之國家機密於境外敵對勢力、國際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三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六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國家機密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第一項之國家機密於境外敵對勢力、國際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三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六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未區分洩漏國家機密予本國、外國或敵國之人,且其刑度輕於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洩漏國防秘密罪,規範密度顯有不足,爰參酌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新增第二項之處罰規定,如國家機密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應依本項論處。
二、近年來共諜案頻傳,導致國安危機,為因應敵國與恐怖組織之威脅,參考現行刑法第105、106條針對「敵國」為特別規定之立法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有關「敵對勢力」之用語,增訂第三項,國家機密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境外敵對勢力、國際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者,應依本項論處。
三、參酌刑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增訂第六項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規定。考量其行為態樣與損害等因素,其刑度規範與過失犯之有期徒刑刑度相同。
四、考量洩漏或交付絕對機密者,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之損害,爰增訂第七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近年來共諜案頻傳,導致國安危機,為因應敵國與恐怖組織之威脅,參考現行刑法第105、106條針對「敵國」為特別規定之立法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有關「敵對勢力」之用語,增訂第三項,國家機密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境外敵對勢力、國際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者,應依本項論處。
三、參酌刑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增訂第六項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規定。考量其行為態樣與損害等因素,其刑度規範與過失犯之有期徒刑刑度相同。
四、考量洩漏或交付絕對機密者,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之損害,爰增訂第七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三條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境外敵對勢力、國際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六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於境外敵對勢力、國際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六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擬訂等級為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未區分洩漏國家機密予本國、外國或敵國之人,規範密度顯有不足,爰參酌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新增第二項之處罰規定,如依第六條應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應依本項論處。
二、近年來共諜案頻傳,導致國安危機,為因應敵國與恐怖組織之威脅,參考現行刑法第105、106條針對「敵國」為特別規定之立法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有關「敵對勢力」之用語,增訂第三項,如依第六條應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境外敵對勢力、、國際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者,應依本項論處。
三、參酌刑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增訂第六項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規定。考量其行為態樣與損害等因素,其刑度規範與過失犯之有期徒刑刑度相同。
四、考量洩漏或交付絕對機密者,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之損害,爰增訂第七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近年來共諜案頻傳,導致國安危機,為因應敵國與恐怖組織之威脅,參考現行刑法第105、106條針對「敵國」為特別規定之立法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有關「敵對勢力」之用語,增訂第三項,如依第六條應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洩漏或交付對象為「境外敵對勢力、、國際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者,應依本項論處。
三、參酌刑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增訂第六項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規定。考量其行為態樣與損害等因素,其刑度規範與過失犯之有期徒刑刑度相同。
四、考量洩漏或交付絕對機密者,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之損害,爰增訂第七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四條
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外國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境外敵對勢力、國際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六項之罪,所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外國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境外敵對勢力、國際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六項之罪,所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之事項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未區分洩漏國家機密予本國、外國或敵國之人,且其刑度輕於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洩漏國防秘密罪,規範密度顯有不足,爰參酌刑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新增第二項之處罰規定,如為「外國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應依本項論處。
二、近年來共諜案頻傳,導致國安危機,為因應敵國與恐怖組織之威脅,參考現行刑法第105、106條針對「敵國」為特別規定之立法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有關「敵對勢力」之用語,增訂第三項,如為「境外敵對勢力、國際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應依本項論處。
三、參酌刑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增訂第六項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規定。考量其行為態樣與損害等因素,其刑度規範與過失犯之有期徒刑刑度相同。
四、考量洩漏或交付絕對機密者,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之損害,爰增訂第七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近年來共諜案頻傳,導致國安危機,為因應敵國與恐怖組織之威脅,參考現行刑法第105、106條針對「敵國」為特別規定之立法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有關「敵對勢力」之用語,增訂第三項,如為「境外敵對勢力、國際恐怖組織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應依本項論處。
三、參酌刑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增訂第六項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規定。考量其行為態樣與損害等因素,其刑度規範與過失犯之有期徒刑刑度相同。
四、考量洩漏或交付絕對機密者,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之損害,爰增訂第七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