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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條
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不再適用。
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不再適用。
本條例除第八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勞工保險條例修正後同步施行。
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不再適用。
前項其餘條文施行之日起,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原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不再適用。
立法說明
軍公教勞警消……等各職系退休制度及各項退休金、年金制度,因先前有基金操作、投資績效不彰之情事,致各項退休金、基金有入不符出問題,大院於去(106)年6月底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惟其他職系法案皆尚未處理,顯有失公允。為衡平各職系之不同屬性,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一百條修正草案,規定基於軍公教勞……等各項退休金、年金改革法案應同步修正,以落實公平公正的改革,進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