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蔡適應等17人 107/03/30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一條
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典試法、監試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典試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配合「監試法」廢止,修正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