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蔡適應等17人 107/03/30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六條
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以監試法定之。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監試法」廢止,刪除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