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許毓仁等16人 107/03/16 提案版本
第七十七條
現役軍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之。
現役軍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之。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有鑑於近年國軍毒品問題層出不窮,又軍隊乃國防之本,為防止毒品問題侵蝕國軍戰力,動搖國防安全,故提高現役軍人相關罪責並優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適用,期能嚇阻軍中毒品問題,以正國軍風氣。
第七十七條之一
現役軍人於部隊內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現役軍人於部隊內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現役軍人於部隊內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現役軍人於部隊內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現役軍人於部隊內販賣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針對製造、運輸及販賣等行為訂有相關罰則,惟現役軍人於軍隊中販賣毒品將使軍隊內部孳生大規模施用毒品之危險,有害國軍戰力,期能以提高刑責嚇阻販賣毒品之行為,爰參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增訂本條。

三、本條之部隊,參酌我國性騷擾防治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指國防部所屬軍隊及學校。
第七十七條之二
現役軍人於部隊內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現役軍人於部隊內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現役軍人於部隊內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現役軍人於部隊內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七條訂有引誘他人施用毒品之相關刑責,蓋軍隊為一封閉性群體,因受引誘而沾染毒品以致成癮,並爆發大規模毒品問題的機率較高,為端正國軍士氣,爰參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提高現役軍人併科罰金之金額,增訂此條。
第七十七條之三
長官明知軍人犯第前二條之罪,而包庇、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國軍爆發大規模毒品醜聞,長官難辭其咎,為促使國軍毒品問題獲得改善,除加重現役軍人販賣毒品及引誘他人施用毒品之罪責,加重上級之監督責任亦能加速改善此問題,爰增訂此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