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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行政院為整合防救災資源、執行災變因應及災後復原等工作,設災害防救總署(以下簡稱本總署)
立法說明
明定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總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土調查業務。
二、防減災規劃業務。
三、災前整備訓練業務。
四、災害應變業務。
五、災後復原業務。
六、其他防災相關業務。
一、國土調查業務。
二、防減災規劃業務。
三、災前整備訓練業務。
四、災害應變業務。
五、災後復原業務。
六、其他防災相關業務。
立法說明
明定本總署掌理事項。
第三條
本總署置總署長一人,特任;副總署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總署署長及副署長之職等。
第四條
本總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明定本總署主任秘書之職等。
第五條
本總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減災署:負責全國減災規劃業務、防災計畫擬訂及相關評估作業。
二、整備署:負責指揮監督全國防災應變整備訓練等作業。
三、救災署:負責指揮調度全國災害應變作業,並擬訂相關應變計畫。
四、復原署:負責協調中央及地方相關單位執行災後復原重建等作業。
五、空中勤務總隊:統籌空中勤務業務,執行與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事項。
一、減災署:負責全國減災規劃業務、防災計畫擬訂及相關評估作業。
二、整備署:負責指揮監督全國防災應變整備訓練等作業。
三、救災署:負責指揮調度全國災害應變作業,並擬訂相關應變計畫。
四、復原署:負責協調中央及地方相關單位執行災後復原重建等作業。
五、空中勤務總隊:統籌空中勤務業務,執行與支援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事項。
立法說明
明定本總署各次級機關及業務。
第六條
本總署設防救災人員培訓機關,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設立防救災人員培訓機關。
第七條
本總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總署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