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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等2人 107/03/09 提案版本
第六條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總署: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立法說明
增設總署名稱為二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