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三讀版本 107/05/25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07/05/24 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六、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八、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九、中醫藥發展、傳統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二、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七、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十、中醫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一、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二、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三、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六、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七、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八、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九、中醫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一、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二、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立法說明
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八次會議紀錄,原行政院衛生署為「民俗調理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使本部之組織職掌臻於明確,爰修正第九款規定,其餘各款未修正。
(照委員尤美女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七、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十、中醫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一、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二、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三、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任師(一)級職務六年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任師(一)級職務六年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立法說明
本部為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主管機關,為期維持醫事人員與公務人員間陞遷衡平性,增加機關多元取才彈性,利於高階衛政人才羅致培育及業務推動,並考量師(一)級醫事人員相當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為利領導統御,爰增列本部常務次長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現任或曾任師(一)級職務六年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照案通過)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任師(一)級職務六年以上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於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照案通過)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