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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超明等16人 107/03/09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一條
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但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依其他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者;或為國土保安、國家安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學術研究及公共福祉之必要,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之範圍、專案申請許可之程序、應具備文件、許可條件、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以設置人為設施作獨占性使用。但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依其他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者,不在此限;或為國土保安、國家安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學術研究及公共福祉之必要,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之範圍、專案申請許可之程序、應具備文件、許可條件、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104年完成海岸管理法之立法工作,當時修法於黨團協商階段,因部分旅館、飯店將公有自然沙灘以圍籬方式做為飯店自用,嚴重影響公眾使用權益,因此做出針對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為獨占性之使用之共識,除非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依其他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者;或因為國土保安、國家安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學術研究及公共福祉之必要,可以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二、探究修法歷程,即可知對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是不允許施作圍籬等人為設施作獨占性使用,故獨占性使用系完全使公眾無法進出或使用之情形。然如今主管機關仍無法明確定義獨占使用,並恐擴大解釋成全面禁止設置人為設施,造成民眾無所適從之困擾,更有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之虞,使得海岸管理與使用反而違背當初立法之意旨。

三、為使得海岸管理能依當初立法意旨施行,以保護、復育海岸資源與推動整合管理得以順利推行。爰修訂「海岸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為「不得以設置人為措施作獨占性使用」,以臻法令之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