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張麗善等20人 106/12/29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三條之二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違反第二十五條至前條規定者,應按季彙整並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匯總前項資料,按季提供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動物收容處所,以作為拒絕或同意認養,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罰之依據。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行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有關資料應予保密,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違反第二十五條至前條規定者,應按季彙整並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應匯總前項資料,按季提供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動物收容處所,以作為拒絕或同意認養,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罰之依據。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行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有關資料應予保密,該違法行為經處以罰鍰者,應以罰鍰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我國1999年開始實施公立動物收容所無人認領養就撲殺政策,經統計約有超過124多萬隻毛小孩被撲殺或所內死亡,這個政策造成無辜生命喪送收容所,收容所成為動物墳場,成為愛物動物人心中永遠的痛。因而促進「零安樂死」(零撲殺)政策於106年2月6日正式實施,全國公立動物收容所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全面禁止實行安樂死。縱使零撲殺政策已經上路,收容所面臨流浪動物額滿的狀況,相關的配套措施應積極相應,提高飼主責任與強化檢舉機制,使「零安樂死」政策能夠更落實。

二、農委會去年修正「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提高檢舉獎金為50%,為使各縣市落實執行並應發放檢舉獎金,強化檢舉機制並積極降低飼主棄養情況,以提高全民參與之積極性。統計北市106年迄今僅有3件檢舉案拿到獎金,一件飼養不當,兩件棄養寵物,共發出4萬3,000元。部分其他縣市至今都沒有人領到獎金,顯見該檢舉機制仍須積極推動。

三、經統計各縣市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流浪動物處理情形,2012至2016年人道處理分別有55,316隻、45,903隻、25,057隻、10,892隻、7,960隻,佔收容比例分別為50.07%、40.71%、26.45%、13.74%、12.38%,顯見零撲殺政策雖有兩年緩衝,緩衝期間內人道處理之比例仍高,在政策實施之後,各縣市是否確實遵行零撲殺政策有待考驗。且各縣市政府動物管制收容設施流浪動物於管制所內死亡率從2012年的18.2%到2016年仍高達9.38%,一旦不能人道處理,管制收容設施之環境是否友善還尚待觀察,當前顯而易見的是各收容所收容數量爆滿,若不從源頭加強管理,收容品質不可能良善。藉由獎勵機制,提高民眾或內部人員檢舉意願,有利促進各縣市積極改善相關作為,維護零撲殺政策之執行。

四、零撲殺政策生效,促使我國向進步國家跨出重要的一步,而零撲殺政策施行之後,為避免有意棄養者因罪惡感減低,反導致棄養量增加之現象。因此為提高飼主責任、監督收容環境,針對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行為者,將罰鍰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比例,提充獎金獎勵檢舉人,以提高全民參與之積極性,確實達成政策目標。爰修正動物保護法部分法條,作為政策之配套措施,讓臺灣能真正成為動物友善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