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邱志偉等19人 106/12/29 提案版本
第四十條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本條次修正為遏阻汽車駕駛人之嚴重超速行為,故罰鍰金額上限從二千四百元調高為六千元整。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二、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另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前二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立法說明
本條次修正為遏阻汽車駕駛人發生時速超過最高限速60公里以上及蛇行等危險駕駛之行為,故修正未來如有上述違規情形者,改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調整其項次、款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