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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之一
大陸地區人民具有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身分,欲從事相關職業而應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不動產經紀人、領隊人員、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人身保險經紀人、記帳士等七類科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外國人以及華僑得應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並於我國執行相關業務。惟我國新住民人數已達52萬餘人,卻無應試權利;近年具有高學歷及專業知識於臺灣地區取得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日益增多,政府應適度放寬應考資格,爰增列本條。
三、考量就業需求以及開放新住民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對於國人就業衝擊等因素,故僅針對特定七類別放寬應試資格。
二、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外國人以及華僑得應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並於我國執行相關業務。惟我國新住民人數已達52萬餘人,卻無應試權利;近年具有高學歷及專業知識於臺灣地區取得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日益增多,政府應適度放寬應考資格,爰增列本條。
三、考量就業需求以及開放新住民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對於國人就業衝擊等因素,故僅針對特定七類別放寬應試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