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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林麗蟬等23人 106/12/22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二條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長期居留身分者,得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不動產經紀人、領隊人員、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人身保險經紀人、記帳士等七類科,不受前項之限制。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二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於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然近年具有高學歷及專業知識於臺灣地區取得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日益增多,政府應適度放寬應考資格,爰增列第三項。

二、原第三項條文移列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