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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吳志揚等16人 106/12/22 提案版本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立法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統計處於今年8月公布105年度高中職應屆畢業生流向概況,其中高中畢業生升學率達到九成五,而高職部分升學率則達到近八成,顯見我國高等教育已達到全面性的普及。同時在科技急速發展的加持下,年輕族群得以透過更多元的方式與管道取得各種資訊,近年來更引發出年輕人的公民意識覺醒,尤其是已滿18歲至未滿20歲這個年齡層,該族群之民主素養、政治見解等能力以及參與公共事務之意願已大幅提升,政府在法令上已予以適當調整。

二、刑法明定,滿十八歲至未滿八十歲者屬於完全責任能力人,須負起完全之刑事責任;其次,兵役法第三條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另,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則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由現行刑法、兵役法與公務人員考試法明顯看出,政府已經給予負擔十八歲年輕人完全之刑事責任、為國爭戰與服公職等義務,故此應賦予其同等參與政治之選舉及罷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