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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一
現役軍人之待遇,應每年以定額或定率之方式檢討調整之,但不得低於調整前之標準。
前項調整之額度、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定之。
前項調整之額度、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軍公教加薪之實質意義,在於提振軍公教人員之士氣,更希望帶動消費,促進經濟成長。
三、現行軍公教之待遇,分別規定於公務人員俸給法、軍人待遇條例、教師待遇條例,而其年度待遇之調整,係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以及「全國軍公教人員年度待遇調整標準作業流程」。由產、官、學者代表組成之「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審議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方案,並經立法院通過,方得施行。
四、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另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舉凡「重要」之國家事項,即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性事項,皆須有法律保留。是以,軍公教薪資調整制度宜以法律位階定之較為妥適。
五、為使現職軍公教人員在仍為國家為社會付出心力之下,在衡量「民間企業薪資水準」、「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平均每人國民所得」、「經濟成長率」及「政府財政負擔」等相關因素,給與加薪機會,以激勵士氣。
二、軍公教加薪之實質意義,在於提振軍公教人員之士氣,更希望帶動消費,促進經濟成長。
三、現行軍公教之待遇,分別規定於公務人員俸給法、軍人待遇條例、教師待遇條例,而其年度待遇之調整,係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以及「全國軍公教人員年度待遇調整標準作業流程」。由產、官、學者代表組成之「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審議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方案,並經立法院通過,方得施行。
四、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另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舉凡「重要」之國家事項,即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重要性事項,皆須有法律保留。是以,軍公教薪資調整制度宜以法律位階定之較為妥適。
五、為使現職軍公教人員在仍為國家為社會付出心力之下,在衡量「民間企業薪資水準」、「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平均每人國民所得」、「經濟成長率」及「政府財政負擔」等相關因素,給與加薪機會,以激勵士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