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吳焜裕等28人 106/12/08 提案版本
第十二條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立法說明
台灣省政府於一九九八年實施精省以後,已無負擔各項行政業務,其業務及人員均已移撥其他機關辦理。然精省至今已近廿年,我國卻還有諸多法規竟仍未修正。查房屋稅為一地方稅,其開徵日期由房屋稅條例授權各地方政府訂定。該條例第十二條卻仍規定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實與事實不符,加上我國地方自治制度早有改變。爰刪除省政府文字改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