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黃國書等17人 106/11/24 提案版本
第一百五十八條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冒充各級民意代表助理行使其職權者或圖利者,準用第一項之刑責。
立法說明
一、經查近十年有關冒用各級民意代表助理身分違法相關報導部分,2010年有男子米夏爾優命,涉嫌冒充立委簡東明的助理、楊元智及徐岳平,分別冒充立委李鴻鈞助理;2013年有女子許葶妤冒充立委趙天麟助理、黃姓男子冒充立委許智傑助理;2014年台北有許姓通緝犯冒充立委助理詐騙案件;2015年有婦人假冒立委莊瑞雄助理訓斥高鐵員工;地方議員部分,則有2009年苗栗縣有楊姓嫌犯冒充議員助理,利用假拜票真借錢方式詐騙;2012年有高雄市議員李喬如的助理,被詐騙集團冒名,向市府議會聯絡人借款;2016年新北市有林姓男子男假冒議員助理辦門號要求免繳保證金。然現行在相關刑事判決部分卻僅能以詐欺相關罪名處理,致生不肖分子多以僥倖心態透過冒充民代助理身分圖謀不法。

二、鑑於目前各民意代表機關均未有公費助理資訊揭露設計,為避免民眾受害,並考量民意代表助理為襄助民意代表業務,其實質業務內容實有涉委託代行公權力之情事,爰修正本條次,期以達成嚇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