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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
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之用。
前項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
前項房屋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
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之用。
立法說明
查為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之租金不適用本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爰予刪除。
第九十七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查現行不動產公告地價及評定現值未完整反應市場價值,難以此作為管制之依據,且考量各房屋間因設備優劣、屋況新舊、座落位置等差異所形成之價格落差,若適用相同之上限管制恐造成整體水準之下降。
二、次查為照顧弱勢民眾所設之社會住宅,其租金猶可不受本法之限制,一般住宅自無由予以管制。
三、綜上,爰予刪除。
二、次查為照顧弱勢民眾所設之社會住宅,其租金猶可不受本法之限制,一般住宅自無由予以管制。
三、綜上,爰予刪除。
第一百十條
地租不得超過地價百分之八,約定地租或習慣地租超過地價百分之八者,應比照地價百分之八減定之,不及地價百分之八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前項地價指法定地價,未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指最近三年之平均地價。
前項地價指法定地價,未經依法規定地價之地方,指最近三年之平均地價。
(刪除)
立法說明
查為鼓勵農地活化,「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排除本法第一百十條規定之適用,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