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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等20人 106/11/24 提案版本
第四條之二
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後完工啟用並設有廁所之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應規劃設置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

前項親子廁所盥洗室之設備項目與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相關商品標準之建立,由中央經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我國公共廁所普遍缺乏親子共用之設計,據環保署統計,截至106年11月止,全國列管之親子廁所僅326間,考量國內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如何打造育兒友善空間規劃,實為政府單位必須積極面對之問題,有鑑於前瞻基礎建設條例業已於106年7月7日施行,後續國內將有大量相關之軌道場站建設,雖現已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針對一定面積以上之公共場所需有親子廁所之配置已有相關規範。但經進一步查詢環保署有關現行鐵路捷運系統部分之公廁建置統計,除捷運部分設置率超過五成以外,台鐵僅、臺北、松山、新竹新莊、新竹千甲、日南、中洲、歸來、大林、大甲、菁桐等站點有設置外,高鐵亦僅有彰化雲林兩站設有親子友善廁所之場站。

三、為使大眾運輸場站之相關配置得以更為全面,爰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與後續相關交通建設規劃,進一步提出本條次之新增,使民國108年1月1日後完工啟用並設有廁所之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均配置親子友善廁所,以進一步完善國內大眾運輸場站之友善育兒空間。

四、查內政部已於民國106年8月16日公告「建築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草案,為使國內相關規範齊一化,爰新增第二項文字。

五、本條次之施用時間得配合行政部門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