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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九條之二
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 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 藥物,致危害航空 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廁所外之區域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 裝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 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 藥物,致危害航空 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廁所外之區域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 裝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由航空警察局處罰之。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所有區域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前項各款之行為由航空警局處罰之。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三、於航空器所有區域吸菸。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前項各款之行為由航空警局處罰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文第二項第三款、第三項
二、調整、增強現行處罰力道,以避免機上乘客危險行為而影響飛行安全
三、針對乘客危險行為,統一處罰事權,同時避免因作業程序過長,無法及時處罰違規外籍人士
二、調整、增強現行處罰力道,以避免機上乘客危險行為而影響飛行安全
三、針對乘客危險行為,統一處罰事權,同時避免因作業程序過長,無法及時處罰違規外籍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