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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之二
符合第三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未能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請領喪葬津貼者,給與喪葬津貼,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
前項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按農民健康保險喪葬津貼發給,以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為限,實際從事農業之工作之農民,始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四十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有明文。
三、在實務上,部分農民從事農業工作謀生,至生涯暮年,或因傷殘而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終止保險效力,或因年老而不堪農業工作之負荷,喪失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認定標準及審查辦法第二條所定之資格而當然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因而於死亡時不具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亦不發給喪葬津貼。
四、為維護農民身故後之尊嚴,長期從事農業工作謀生,因故於生涯末期喪失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之老年農民,亦應提供喪葬津貼之福利,爰新增本條,其金額由主管機關綜合考量消費者物價指數與農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等因素定之。
二、按農民健康保險喪葬津貼發給,以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為限,實際從事農業之工作之農民,始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四十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有明文。
三、在實務上,部分農民從事農業工作謀生,至生涯暮年,或因傷殘而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終止保險效力,或因年老而不堪農業工作之負荷,喪失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認定標準及審查辦法第二條所定之資格而當然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因而於死亡時不具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亦不發給喪葬津貼。
四、為維護農民身故後之尊嚴,長期從事農業工作謀生,因故於生涯末期喪失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之老年農民,亦應提供喪葬津貼之福利,爰新增本條,其金額由主管機關綜合考量消費者物價指數與農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等因素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