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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柯志恩等17人 106/11/10 提案版本
第七十八條
教職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者,其每月所領薪酬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不適用前條第一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教職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者,其每月所領薪酬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不適用前條第一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三、海外台灣學校及大陸臺商學校之退休教師。
立法說明
海外台灣學校及大陸臺商學校在海外及大陸辦學,讓海外台灣子女能安心地接受國民基本教育,臺商家庭得以團聚,宣揚政府政策法令,對安定臺商家庭具有重大作用,更能傳承及發揚臺灣教育之精神。政府應考量境外辦學之特殊性與困難性,比照本條例第七十八條有關「教職員退休後再任職務不適用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將任教「海外台灣學校及大陸臺商學校之退休教師」,排除於條例第七十七條之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