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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十五、海洋事務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十五、海洋事務部。
立法說明
台灣四面環海,除台灣附屬島嶼外,仍轄有澎湖、金門、馬祖、東沙及南海各諸島,實為海洋國家;因應海洋之政治、經濟、環境等事務之快速變遷,實應設立海洋事務部統籌海洋事務事權。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中國事務委員會。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
五、客家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中國事務委員會。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
五、客家委員會。
立法說明
一、更名大陸委員會為中國事務委員會。
二、金融監督管理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成立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獨立機關,故本機關移至本法第九條,本條第三款予以刪除。
三、因應海洋委員會改制為海洋部,故第四款予以刪除。
四、現僑務委員會執行之業務多與外交部業務重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條第二項,實應與外交部進行整併後裁撤,故第五款予以刪除。
二、金融監督管理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成立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獨立機關,故本機關移至本法第九條,本條第三款予以刪除。
三、因應海洋委員會改制為海洋部,故第四款予以刪除。
四、現僑務委員會執行之業務多與外交部業務重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條第二項,實應與外交部進行整併後裁撤,故第五款予以刪除。
第六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資訊總處。
立法說明
為提高政府效能、落實開放政府政策並有效防止駭客攻擊,行政院應設置行政院資訊總處統籌資訊業務。
第九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原子能安全委員會。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原子能安全委員會。
立法說明
金融監督及原子能安全管理為高度專業之事項,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成立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獨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