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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孫綾等20人 106/11/10 提案版本
第十一條
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舉辦之小本貸款,得由輔導會分別洽請公營金融機構低利貸放之。
退除役官兵有意自行創業者,輔導會得提供創業輔導及協助。
為協助退除役官兵創業貸款需求,輔導會得予以協助並洽請金融機構辦理退除役官兵創業貸款;輔導會並得編列預算,以支應其創業貸款之利息補貼及其他相關事宜。
前項創業貸款之事業範圍、輔導、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
立法說明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係於1964年公布施行,迄今已屆三十三年,時至今日之經濟環境及社會局勢等時空背景早已不同以往,面對市場就業型態轉變,並兼顧地方發展及退除役官兵權益,爰應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二、據上,爰修正本條第一項,退除役官兵有意自行創業者,若向輔導會尋求創業輔導及協助,輔導會得提供之。

三、為協助退除役官兵籌措創業資金,爰增列第二項。

四、確保維護退除役官兵輔導權益,爰增列第三項,由輔導會訂定創業貸款之事業範圍、輔導、協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