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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分別提供一定比率予設籍該社會住宅所在之鄉鎮市區、或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立法說明
新增提供一定比率的社宅單位予設籍於所在的鄉鎮市區,以落實在地生活圈的居住概念。
第二十五條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
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
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
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
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
社會住宅承租者,應以無自有住宅或一定所得、一定財產標準以下之家庭或個人為限。
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社會住宅所在周邊區域等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
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
前項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主管機關定之。
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金計算,主管機關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社會住宅所在周邊區域等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基準,並定期檢討之。
第二項租金之訂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
立法說明
社會住宅之租金計算,除考量承租者所得及負擔能力,當然必須依據社宅所在區域的租屋市場行求,來訂定收費基準。
第三十三條
為增進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
前項必要附屬設施之項目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必要附屬設施之項目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為增進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及文化創意產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
前項必要附屬設施之項目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必要附屬設施之項目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說明
創業聚落如何與在地的資源結合,是非常重要的部分;舉例來說,林口地區已經有影視城計畫正在蓬勃的發展,而這些影視、音樂產業,都是台灣文創產業的重點;而文創產業更包括了工藝、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等等相關的內容,林口工業區正好有許多需要年輕人創意的中小企業廠商,包含機械、食品、紡織等,因此創業聚落若能以文創產業為發展主軸,結合在地的資源與年輕人的創意,並且協助在地的產業升級與發展,打造地方的產業特色。
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考量其租住對象之身心狀況、家庭組成及其他必要條件,提供適宜之設施或設備,及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
前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考量其租住對象之身心狀況、家庭組成及其他必要條件,提供適宜之空間、設施或設備,及有關之社會福利服務。
前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考量租住對象之身心狀況、家庭組成及其他必要條件,除設施與設備之外,更明訂應提供適宜之空間,及有關之社會福利服務。
第三十六條
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業,提供文康休閒活動、社區參與活動、餐飲服務、適當轉介服務、其他依入住者需求提供或協助引進之服務,並收取費用。
前項費用之收取規定,社會住宅經營者應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費用之收取規定,社會住宅經營者應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社會住宅之經營管理,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及相關服務業,提供文康休閒活動、社區參與活動、餐飲服務、適當轉介服務、其他依需求提供或協助引進之服務,並收取適當費用。
前項費用之收取規定,社會住宅經營者應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費用之收取規定,社會住宅經營者應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說明
社宅要永續經營,就必須有完善良好的管理;考量社宅具有集中性、以及地標性的特質,在其實際需要,除考量入住者之外,還必須將視野提升,回歸到社區與當地各方面的融合,才能符合設置社會住宅多元入住、全面關懷的立法初衷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