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徐永明等17人 106/11/03 提案版本
黃國書等21人 106/02/17 提案版本
第五十四條之一
除秘密會議外,地方立法機關應透過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大會會議、施政報告、質詢、聽取報告議程及分組審查,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憲法第二條明文揭示:「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即我國憲政採民主國原則,其核心內涵尚包括國民主權原則,人民透過憲法賦予之參政權,選舉出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具有民主正當性之各民意代表透過代議式民主之方式,為民監督各級行政機關。

三、地方立法機關於開議期間,禁止地方住民進入旁觀或攝影之相關事件層出不窮,造成地方住民無法即時掌握地方立法機關運作狀況,有礙地方住民參政權之行使。查立法院組織法第五條,除祕密會議外,全程轉播立法院會議、委員會會議及黨團協商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立法院亦於今年2月完成相關設備建置,於有線電視、無線電視、中華電信MOD及IVOD網路議事轉播系統同步轉播;亦於IVOD系統上建置歷史回播功能。為貫徹民主原則,地方立法機關亦應建置相關議事轉播系統,俾利人民即時監督,爰新增本條,規定各地方立法機關於開議期間,應透過電視、網路全程轉播,並全程錄影、錄音。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訂定錄影錄音及轉播規程,其準則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議事透明已為國內民主深化趨勢,為促使各地方議會落實會議公開透明原則,並使民眾得以了解各項地方政府議事審議進程,提高公民參與之可能,爰新增本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