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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費鴻泰等16人 106/10/13 提案版本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小客車租賃業與小貨車租賃業,對於租車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皆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第三人責任險是對於駕駛人因駕車不慎造成其他人之身體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失時,依照法律上規定對受害人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額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二、鑑於外籍人士依交通部觀光局統計,2016年來台旅客破1,069萬人次,外籍人士來到台灣,目的多為業務、觀光、探親、會議、求學、展覽、醫療。外籍人士在台期間,難免遇到需要使用汽、機車代步的時候,萬一發生車禍,強制車險可以提供的保障非常的有限,若致人受傷或身故,受害人或家屬常無法確保求償的權益。

三、國人發生交通事故意外,雙方除強制險或超過保險相關之賠償,尚能透過民刑事訴訟,有效的向肇事方爭取賠償及相關權益。反之,短期旅台的外籍人士,留台時間實短,且國外的習慣常於租賃車輛時價金即含相關保險,意外事故時不論人損、車損均由保險公司全權處理,但這方面在我國的法規上卻不然。加上外籍人士,無固定設籍、接洽溝通不易、認知落差,甚至外籍駕駛離境後即無法順利聯繫等,常造成事故多方極大的困擾、甚至求償無門。

四、現狀,國人若不幸遇到相關事故,為爭取完整的權益,只能請求法務部保護司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協助跨海訴訟,委任當地律師以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向該國法院聲請確認判決效力,並請求法院查扣肇事者的財產。但通常緩不濟急、甚至因為缺乏司法互助,案件無疾而終。

五、爰此,提出修正公路法第六十五條,小客車租賃業與小貨車租賃業針對租車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皆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在租賃的源頭即協助投保,給外籍駕駛人自己最好的保障,更能維持不幸受傷之傷者基本求償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