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07/05/04 三讀版本
羅致政等21人 106/10/13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107/04/25 交通委員會
賴瑞隆等18人 106/10/06 提案版本
許毓仁等17人 106/10/20 提案版本
楊鎮浯等18人 106/12/22 提案版本
盧秀燕等16人 107/03/30 提案版本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兩千元以下罰鍰,吊扣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立法說明
加重第一項罰鍰及新增吊扣牌照三個月罰則。
(修正通過)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本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於三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而肇事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如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依據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再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二、由於許多違規情節較輕之汽車駕駛人誤以為可僥倖逃脫免受警網追查,而違法情節較重者更易為逃避刑罰或高額罰鍰而竭力逃脫,依警政署統計,近年平均每年不服或抗拒取締案件高達約一萬件,猶如上萬輛汽車於道路上危險駕駛,往往造成駕駛人、執勤警察,或無辜路人不幸之傷亡或財物之損失難以彌補。爰衡酌本條例第四十三條對汽車危險駕駛人之罰則,除罰鍰外再處以吊扣或吊銷汽車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近期汽機車拒絕警方攔查而逃逸衝撞,導致警察同仁與無辜路人受傷甚至死亡的案例接連發生,特別修法提高拒絕稽查而逃逸之罰則,讓違規者不再心存僥倖而傷及無辜,以維護國家法制的尊嚴。

二、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酒駕或毒駕拒檢、與停車後拒測之情形,均處以九萬元罰鍰,但其他違規情形之拒停拒檢,僅得依本條處以三千元至六千元之罰鍰。若考量不論原因如何,拒檢逃逸肇事的嚴重性實屬相當,法條規定不應有差別待遇,特比照第三十五條之罰則,調高拒檢之處罰額度。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惟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將增加員警追車取締時受傷的風險,及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二、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將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之罰鍰提高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以保障員警執法過程及用路人的安全。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根據警政署資料統計,因不服取締拒檢逃逸之案件,其數據始終居高不下,讓基層員警遇加速逃逸駕駛者須追車之危險事件層出不窮,不僅讓警察們執勤時曝露於高風險狀態中並加重其精神壓力,也危及一般民眾之生命安全。

二、為保障執行員警之人身安全,降低追緝拒測逃逸之駕駛而衍生傷亡事件,有效遏止不當行為屢次發生,造成危及員警們之生命安全,更傷及一般民眾,爰此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