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 Sra Kacaw等17人 106/10/06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七條之一
原住民族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應予休假一日至三日。

前項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休假日期及日數,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之。

前項之休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休。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休,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對於尊重及助益原住民族重要文化的傳承,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應有本於憲法授權定於法律之必要性,故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休假日納入本法之規定,以助原住民族皆能順利返鄉參加歲時祭儀。

三、查本法係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而制定,惟勞雇關係相關規定中,未有法律明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時應休假之規定,僅以內政部之法規命令恐有欠周延之處,爰增列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

四、次查對於全體勞工而言,若其休假日逢例假日時,其補休之規定亦未有明文,僅有行政命令或函釋規定,且經常交由勞資雙方處理,此種立法方式將使勞方對於補休之日期具不確定性,對勞工保障尚欠周延,爰將補休之規定明訂於勞動基準法,以確保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