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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六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客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配合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策略」期程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生效,定明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客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該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以鼓勵消費者汰舊換新,減少空氣污染,改善空氣品質。
三、第二項授權訂定申請新車減徵貨物稅案件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二、第一項配合行政院「空氣污染防制策略」期程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生效,定明自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客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該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以鼓勵消費者汰舊換新,減少空氣污染,改善空氣品質。
三、第二項授權訂定申請新車減徵貨物稅案件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以利徵納雙方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