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考量其租住對象之身心狀況、家庭組成及其他必要條件,提供適宜之設施或設備,及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
前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考量其租住對象之身心狀況、家庭組成及其他必要條件,提供適宜之設施或設備,及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
主管機關或民間新建之社會住宅,應設有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率之無障礙房型,優先開放有需要者申請。
第一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第二項無障礙房型之標準及申請資格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或民間新建之社會住宅,應設有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率之無障礙房型,優先開放有需要者申請。
第一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第二項無障礙房型之標準及申請資格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依照內政部資料指出社會住宅中經濟或社會弱勢入住比率為台北市60.1%、新北市為30%、高雄市為41%、新竹市為54.34%、嘉義市為87%。經濟或社會弱勢入住比社會住宅比例普遍偏高。
二、行政院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已經將「通用無障礙設計」納入地方政府執行原則,爰提案保障新建的社會住宅應設有百分之十以上比率之無障礙房型,優先提供有需要者申請。
二、行政院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已經將「通用無障礙設計」納入地方政府執行原則,爰提案保障新建的社會住宅應設有百分之十以上比率之無障礙房型,優先提供有需要者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