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廖國棟Sufin‧Siluko等20人 106/09/22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一條之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在任何縣市辦理喪葬,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公立殯葬設施與公共服務,免收相關管理使用費與規費,中低收入戶則減半。

前項殯葬設施中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其所需經費,必要時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立法說明
一、殯葬的相關費用不只火化場與骨灰(骸)存放設施(納骨塔)之費用,尚有大體運送、冷藏……等費用。民國一○六年五月已三讀修正規定低收入戶可免費使用火化場與骨灰(骸)存放設施,雖然對低收入戶族群有幫助,唯大部分縣市政府對這二項措施早已不收費。但其他公共服務費用(含大體運送、冷藏、公家拜飯、靈(禮)堂、洗穿化殮、縫補、防腐、火化許可印刷費、撿骨封罐、靈車……等)亦是一筆龐大的負擔。鑒於目前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處理跨縣市之喪葬費用皆不一致,非設籍戶是設籍戶之數倍,這對中、低收入戶族群而言確實是一筆沉重的負擔。

二、政府存在的價值就是要讓人民往生後能有所終,不致屍骨曝屍荒野。然目前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公所對於中、低收入戶之殯葬項目補助標準不一。

為使全國標準一致,並減輕弱勢族群往生後其家屬之經濟負擔,讓其生命在最後一哩路得以圓滿無憾,以彰顯政府照顧真正弱勢族群之德政,尊重生命之精神,爰建議將列冊之低收入戶只要能檢具其設籍處之相關證明文件,皆可跨縣市免費使用全國任何公有之相關殯葬設施,並免收相關公共服務規費;同時中低收入戶族群亦應減半費用。又殯葬設施中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免費部分,其所需經費,必要時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