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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
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
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公車停靠站應統一周遭環境配置並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靠搭車區。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
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
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公車停靠站應統一周遭環境配置並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靠搭車區。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
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
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立法說明
一、由於我國人行道設計標準及公車停靠處之周遭環境配置不一,對於變電箱與路燈及公車等待區座椅之設置亦無統一規範,以致於公車站牌附近人行道時有公共設施擋住公車渡板延伸放置位置,阻擋使用者上車;另外,人行道高度不同亦會影響渡板之操作,致使公車就算於無違停車輛擋住公車站之情況下仍無法操作渡板以協助身心障礙者上車。根據「2015年新北市低地板公車身心障礙與陪同人調查」,近七成之受訪者都曾遭遇過前述問題。身心障礙者於我國搭乘公車必須面臨很多挑戰與困難;然而這些困難並非源自於身心障礙者本身之不便,而是來自制度與硬體設施之設計不完善。
二、根據內政統計通報105年第1季身心障礙者人數統計,有肢體障礙者人數為374,798人;有多重障礙者人數為124,732人;有其他情形之身心障礙者人數為3,644人,以上所提及之障礙類別為輪椅使用機率較高之族群,總數為503,174人,由是可知,我國身心障礙者極可能有使用輪椅需求之人數並非少數,卻因為社會環境不夠友善,於交通通勤上面臨障礙,實有必要修法予以改善。
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9條指明,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得以獨立自主生活,並得以充分投入於無異於非身心障礙者所享有之生活中,包含於物理環境、交通、資訊取得及溝通網絡等等,締約國應找出並消除身心障礙者取得資源及設備之障礙,確保其受到實質平等之對待(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rticle 29:To enable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to live independently and participate fully in all aspects of life, States Parties shall take appropriate measures to ensure to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ccess, on an equal basis with others,to the physical environment, to transportation, to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including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ies and systems, and to other facilities and services open or provided to the public, both in urban and in rural areas.These measures,which shall include the identification and elimination of obstacles and barriers to accessibility)。我國雖非聯合國之會員,現實上無法簽立前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然此公約之精神可為我國落實對身心障礙者保護應遵循之精神。
四、綜上所述,爰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要求主管機關針對不適合操作渡板之公車站牌進行改善工程,並於公車站內設置輪椅停靠區,方便輪椅使用者及其他有需求者搭乘低地板公車。
二、根據內政統計通報105年第1季身心障礙者人數統計,有肢體障礙者人數為374,798人;有多重障礙者人數為124,732人;有其他情形之身心障礙者人數為3,644人,以上所提及之障礙類別為輪椅使用機率較高之族群,總數為503,174人,由是可知,我國身心障礙者極可能有使用輪椅需求之人數並非少數,卻因為社會環境不夠友善,於交通通勤上面臨障礙,實有必要修法予以改善。
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9條指明,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得以獨立自主生活,並得以充分投入於無異於非身心障礙者所享有之生活中,包含於物理環境、交通、資訊取得及溝通網絡等等,締約國應找出並消除身心障礙者取得資源及設備之障礙,確保其受到實質平等之對待(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rticle 29:To enable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to live independently and participate fully in all aspects of life, States Parties shall take appropriate measures to ensure to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ccess, on an equal basis with others,to the physical environment, to transportation, to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including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ies and systems, and to other facilities and services open or provided to the public, both in urban and in rural areas.These measures,which shall include the identification and elimination of obstacles and barriers to accessibility)。我國雖非聯合國之會員,現實上無法簽立前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然此公約之精神可為我國落實對身心障礙者保護應遵循之精神。
四、綜上所述,爰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要求主管機關針對不適合操作渡板之公車站牌進行改善工程,並於公車站內設置輪椅停靠區,方便輪椅使用者及其他有需求者搭乘低地板公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