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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條
於公務員依法 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刪除)
立法說明
為保障人民論自由,故將此條刪除。
當事人言論若有損害到個人之權利,應回歸其適用法條。
當事人言論若有損害到個人之權利,應回歸其適用法條。
第一百四十一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刪除)
立法說明
為保障人民論自由,故將此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