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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四個為限。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四個為限。
行政院依下列各款劃分各部主管事務: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
一、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之主要功能為主軸,由各部分別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二、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應集中由同一部擔任;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則應由不同部擔任。
三、各部之政策功能及權限,應儘量維持平衡。
部之總數以十五個為限。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第二項條文。
二、由於教育部體育署之機關架構與組織規模已無法勝任所需達成之任務及目標,爰將教育部體育署提升其位階為體育部,在中央機關組織中增加相對應之部會數量。
二、由於教育部體育署之機關架構與組織規模已無法勝任所需達成之任務及目標,爰將教育部體育署提升其位階為體育部,在中央機關組織中增加相對應之部會數量。
第三十條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十二個為限。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十二個為限。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二十為限。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二十為限。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第二項條文。
二、為因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修正,於中央機關組織中增加相對應司的數量。
二、為因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修正,於中央機關組織中增加相對應司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