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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吳志揚等16人 106/09/22 提案版本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十五、體育部。
立法說明
一、增加第一項第十五款,增列體育部。

二、運動成為人類重要之活動項目,藉由適當的運動可以達到國民健康維持、體力提升,以及人格養成等多元目標。由於現今社會經濟結構變遷,社會環境與價值觀念也連同改變,國民健康已成為世界各國政府關注之焦點,體育運動發展儼然成為衡量國家進步與國民生活品質之重要指標。

三、為提昇國民體能達到國力強盛之基礎要素,應持續推動與發展全民運動風氣,並藉由國家之力量系統性的培訓運動選手,以增強國際競技比賽奪牌機會,並加強國家間體育交流、推動運動外交營造友善國際環境,同時推動極具未來潛力之運動產業,以此帶動經濟動能。

四、綜觀各項基本要素與發展條件,教育部體育署之機關架構與組織規模早已無法勝任所需達成之任務及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