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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之一
為預防與處理補習班及進修學校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補習班及進修學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補習及進修學校之安全規劃、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補習及進修學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補習班及進修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補習班及進修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補習班及進修學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補習及進修學校之安全規劃、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補習及進修學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三、補習班及進修學校應依該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二、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補習班及進修學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補習及進修學校之安全規劃、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補習及進修學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三、補習班及進修學校應依該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