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楊鎮浯等16人 106/09/22 提案版本
第九條之一
為預防與處理補習班及進修學校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補習班及進修學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補習及進修學校之安全規劃、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補習及進修學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補習班及進修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補習班及進修學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補習及進修學校之安全規劃、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補習及進修學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三、補習班及進修學校應依該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