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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書等16人 106/09/22 提案版本
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實習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立法說明
鑑於在高等教育轉型過程中,學生之實務經驗訓練與培養受重視程度日益提高,然在學生參與企業實習部分,相關之勞動權益保障卻未如高級中學之建教生受「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保障。為避免少數不肖企業利用此灰色地帶在學生實習過程進行勞動剝削,爰於本條次新增「實習生」等文字,使實習學生亦得受勞動基準法之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