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黃國書等19人 106/09/22 提案版本
第十四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立法說明
鑑於青年參政已為世界趨勢,然因我國憲法之規範,國民須年滿二十歲始具選舉權、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始具被選舉權。考量現已有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進入審議程序,擬修正國人具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年齡,且參考世界上絕大部分民主國家,其公民年滿十八歲即擁有選舉權,為使選舉制度得以更真實反映公民意見,並落實鼓勵青年參政,爰修正本條次。
第二十四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

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

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

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選舉人年滿二十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

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五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

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

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立法說明
一、選舉制度為實踐民主政治概念方式,不應依世代、階級、性別、族群而有所限制,為配合憲法修正案之精神,並落實世代正義,提供年輕族群得以選出能夠代表自身群體的候選人,為其權益代言與發聲,並提供不同面向之治理想像。鑒於青年參政已為世界趨勢,然因我國憲法之規範,國民須年滿二十歲始具選舉權、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始具被選舉權,考量現已有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擬修正國人具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之年齡。為落實鼓勵青年參政,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規定「凡屬公民,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之精神,爰將被選舉權之年齡限制修正為一致。賦予青年得以參與政治之可能性。

二、依現行選舉制度,如新興政團欲提名不分區立委候選人,須至少繳納二百四十萬元新台幣保證金,變相形成青貧世代集體參選之門檻,為兼顧公民參與與條文設計之精神,爰建議下修本條第三項第四款之推薦人數,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