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淑芬等21人 106/09/22 提案版本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正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正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立法說明
鑑於勞動部依本條文核定之工作者,其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相關權利義務交由勞僱雙方各別另行約定,忽視勞僱之間權力不對等關係。導致雇主藉此減輕人事成本壓榨勞工超時工作,損害勞工權益,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工作類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