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姚文智等28人 106/09/22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陸域部分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海域部分為行政院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一、海洋委員會為海洋事務專責機關,其組織法已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公布。

二、為使野生動物保育事務在適宜法令下能合理分工並落實,以達維護生物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之目的,調整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主管機關,陸域維持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海域部分調整為行政院海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