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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而逃逸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而逃逸者,無論死傷,皆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有期徒刑;然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對酒後駕車之違規行為,區分為:違反該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上述二條文相比之下,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前段之罪者,其刑度極有可能高於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罪者,故容易引發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前段之罪者選擇肇事後逃逸以圖較輕刑責之動機,實有必要予以禁止。
三、又近期多有發生肇事者於肇事行為發生後蓄意移動傷患,企圖滅證以規避刑罰之案件,造成該傷患更嚴重之傷害,甚至因此傷重不治,此行為時為惡劣,故應提高刑責予以嚇阻。
四、爰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將其刑度比照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區分為一般肇事逃逸、肇事逃逸致重傷及肇事逃逸致死三種情事,以求對肇事逃逸之行為有更完善之規範,並降低肇事行為人滋生逃逸意圖之可能性。
二、上述二條文相比之下,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前段之罪者,其刑度極有可能高於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罪者,故容易引發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前段之罪者選擇肇事後逃逸以圖較輕刑責之動機,實有必要予以禁止。
三、又近期多有發生肇事者於肇事行為發生後蓄意移動傷患,企圖滅證以規避刑罰之案件,造成該傷患更嚴重之傷害,甚至因此傷重不治,此行為時為惡劣,故應提高刑責予以嚇阻。
四、爰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將其刑度比照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區分為一般肇事逃逸、肇事逃逸致重傷及肇事逃逸致死三種情事,以求對肇事逃逸之行為有更完善之規範,並降低肇事行為人滋生逃逸意圖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