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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但因強制拍賣程序取得車輛所有權者,不在此限。
前項欠費及罰鍰,於拍定金額不足清償時,應向拍定人之前手追徵。
前項欠費及罰鍰,於拍定金額不足清償時,應向拍定人之前手追徵。
立法說明
一、為維護國家債權,提升民眾投標意願及金額,爰提案修正因強制拍賣程序取得車輛所有權者,無須清償欠費即得過戶。
二、明定所欠費用及罰鍰不足清償部分應向原所有權人追徵。
二、明定所欠費用及罰鍰不足清償部分應向原所有權人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