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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
納稅者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
納稅者因獲取薪資所支出之必要成本與費用,於計算薪資所得時,應予扣除。
納稅者因獲取薪資所支出之必要成本與費用,於計算薪資所得時,應予扣除。
立法說明
一、按現行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規範之十類個人之綜合所得中,僅有薪資所得未有得核實扣除必要成本費用之規定,即不論薪資所得之多寡、必要成本費用為何均適用同一扣除標準,並不符合公平原則,已經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解釋宣告違憲。
二、有鑑於此,為貫徹量能課稅要求之客觀淨值原則,有必要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清楚建立「因獲取薪資所支出之必要成本與費用,於計算薪資所得時,應予扣除」之立法原則,爰增設第二項規定。
二、有鑑於此,為貫徹量能課稅要求之客觀淨值原則,有必要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清楚建立「因獲取薪資所支出之必要成本與費用,於計算薪資所得時,應予扣除」之立法原則,爰增設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