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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俋等17人 106/05/19 提案版本
第十一條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三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立法說明
一、1997年省政府虛級化後,原屬省政府之業務,均已移交中央或地方政府,監察院亦對臺灣省政府提出調查意見,認定臺灣省政府事實上已經無政可施、無公可辦,對國家而言已無實質有效作為。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一款,省政府之組織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已非地方自治團體,業務職掌實質上業已萎縮趨近於零,復依同法第十條規定,省諮議會亦非民意機關,且職權範圍限於提供省政府之業務諮詢及興革意見,是以省政府已無政可施、無公可辦,省諮議會即已失所附麗,當無存在之必要。

三、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僅規定「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並未明定省諮議員名額數,省諮議會之組織實應修憲予以廢除,惟當前我國修憲門檻過高,尚難完成,故於合憲範圍內修法再予精簡。爰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十一條,將省諮議員人數由現行規定「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修正為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三人,以收節省國家財政支出及精簡政府組織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