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五十九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七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五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五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五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五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立法說明
一、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國人平均餘命79.12歲持續延長,男性達75.96歲,女性82.47歲;且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資料,截至103年10月底止,65歲以上勞工有納勞工保險者為66,711人,若觀看每年人數統計,則65歲以上勞工人數皆緩步成長,顯見台灣的高齡勞動力正逐漸增加,其勞動權益便亦形重要。
二、我國於民國101年三讀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九條,將勞工投保上限由60歲提高至65歲,顯示政府重視高齡勞工勞動權益,惟查現行第五十九條保險年資計算仍以60歲為上限,投保上限與保險年資計算標準不一,恐危害高齡勞工投保權益,則修改第五十九條實屬必要。
三、爰此,為保障高齡勞工權益,同時兼顧高齡勞工退休生活,爰提案修改第五十九條,將老年一次金、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保險年資計算,由現行60歲以前最高45個月,及逾60歲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最高50個月之限制,提高為65歲以前最高47個月,及逾65歲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最高50個月。
二、我國於民國101年三讀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九條,將勞工投保上限由60歲提高至65歲,顯示政府重視高齡勞工勞動權益,惟查現行第五十九條保險年資計算仍以60歲為上限,投保上限與保險年資計算標準不一,恐危害高齡勞工投保權益,則修改第五十九條實屬必要。
三、爰此,為保障高齡勞工權益,同時兼顧高齡勞工退休生活,爰提案修改第五十九條,將老年一次金、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保險年資計算,由現行60歲以前最高45個月,及逾60歲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最高50個月之限制,提高為65歲以前最高47個月,及逾65歲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最高5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