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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華等18人 106/05/12 提案版本
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
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檢討本保險財務。
立法說明
一、本保險為確定給付制之強制性社會保險,開辦迄今已逾六十七年,全國近半數之人民均有參加本保險,影響層面遍及許多家庭,為維繫臺灣社會安全之重要制度,另為確保該制度穩定運作,並避免突發性之財務危機,致依賴年金給付維持生計者頓失依靠,並期使在職勞工信任制度永續發展,以安民心,爰於第一項定明勞工保險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二、基金要達到自給自足、收支平衡,除了必須精算收入保險費的繳費率與支出最大宗老年給付的年資給付率。勞保的財務狀況,便在收入與支出間維持動態平衡,才能達到永續經營的目標,而財務動態平衡的觀察期間應該要盡量縮短,爰增訂第二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條例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應每年檢討保險財務。